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1198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小可交通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所明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未陳明請求債務人小可交通有限公司給付之依據,並陳明其是否與債務人乙○○負連帶給付責任,經本院民國97年9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月
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