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再審被告財團法人私立中原大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戊○○
乙○○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雖據
100元,惟按,再審之訴應按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對原97年度簡上字第1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其訴之聲明第2項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訴之聲明第
3項請求被告登報致歉部分,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訴之聲明第2、3項應分徵再審裁判費判費12,600元,扣除前開已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一庭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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