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邱文中壬股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月2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甲○○姓名欄所載「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甲○○姓名欄所載被告資料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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