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聲字第26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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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聲字第2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二六二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一日法矯字第0二九九六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玉琴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