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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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4號上訴人 洪志明 被上訴人 冷介緒 以上上訴人與冷介緒因100年訴字第4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全額繳納(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1,500元),尚需補繳新台幣1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