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駿騏具保人吳惠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湘惠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惠甄因受刑人即被告翁駿騏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員警執行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戶政及在監在押資料(網路版)等,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翁駿騏確已逃匿無蹤,聲請人前揭所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