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繼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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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繼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繼字第37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崔明倫 代理人 崔亞玲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 崔公範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經聲請人親筆簽名與委託書簽名相符之之聲明繼承狀。
三、載明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稱謂之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人崔公範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被繼承人崔公範及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
六、被繼承人崔公範與聲請人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正本。
七、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八、 陳明 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九、聲請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並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廖于萱E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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