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告 林姿妘
陳亭君 王佩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 律師被告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明 被告 趙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紹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