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幃絜 代理人 楊子莊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吳幃絜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吳幃絜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0年8月31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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