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866號債權人 曾清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守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 鄭錦雄 守誠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
誤?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聲請人持有債務人「鄭錦雄」簽發如附
表支票3張之記載是否有誤?㈢確認附表三張支票發票人為「鄭錦雄」是否有誤?㈣確認附表三張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
日即退票日起算。)㈤提出「守誠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