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871號債權人 洪佳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SINGSINGMARYAnnDELOSREYES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㈢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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