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870號債權人園中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淑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淑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胡淑惠為園中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㈢補債務人蔡淑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建物所有權人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門牌:台中西區大業路32號4樓之1)。
⒉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併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
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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