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72號原告 林元春 被告 葉昭松 訴訟代理人 葉宗弦
陳泳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6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年5月9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雖經原告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於101年10月31日101年度台上字第1759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65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59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