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事聲字第一一五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江文雄 上列抗告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一○一年度事聲字第一一五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