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鮑崇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鮑崇榮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鮑崇榮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109年度易字第36號、109年度易字第476號、109年度易字第584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