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2號聲請人即被告 葉哲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2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葉哲嘉應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具保狀」所載。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葉哲嘉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0年3月11日起羈押。惟因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5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業經檢察官於110年3月17日發監執行,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依上述規定撤銷羈押;被告既經撤銷羈押,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