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東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東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等事實,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附表:
受刑人廖東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5.10│99.4.14│├───────────┼───────────┼───────────┤│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308號│99年度毒偵字第2356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639號│100年度簡字第29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12│100.1.31│├─┼─────────┼───────────┼───────────┤│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639號│100年度簡字第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1.1│100.3.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台中地檢│台中地檢│││100年度執緝字第117號│100年度執字第4733號│││(99年度執字第13494號│執行中(富股,100.11.2│││)執行中(富股,100.6.│至101.4.1)│││2至1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