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00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 王昱嘉
之繼承人)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㈡檢送異議狀影本1件,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自行以繕本分
別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