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 盧薏婷 被告 楊莉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7年度訴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後述另經判決駁回部分外(駁回部分係指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事實理由二之第1、4、6、7、8、18項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上開經本院判決駁回部分,自不在移送本院民事庭之範圍內,特予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何一宏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