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56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俊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俊哲於民國100年01月20日等向聲請人共借款額度新臺幣197,504元整。其中50,815元(1)緣相對人林俊哲於民國100年0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02年01月0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99%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2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2.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1年04月26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0,815元整,及自民國101年0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其中82,708元(2)緣相對人林俊哲於民國100年06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02年07月0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99%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2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2.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1年04月26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82,708元整,及自民國101年0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其中(3)63,981元整,民國100年1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97,504元,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05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俊哲│自民國100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99│││50815││月26日起│││││元│││││├──┼───┼─────┼──────┼──────┼───────┤│002│新臺幣│林俊哲│自民國100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99│││82708││月26日起│││││元│││││├──┼───┼─────┼──────┼──────┼───────┤│003│新臺幣│林俊哲│自民國100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7│││63981││月26日起││1│││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俊哲│自民國100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每月(期)新│││50815││月26日起││台幣1000元│││元│││││├──┼───┼─────┼──────┼──────┼───────┤│002│新臺幣│林俊哲│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每月(期)新│││82708││月26日起││台幣1000元│││元│││││├──┼───┼─────┼──────┼──────┼───────┤│003│新臺幣│林俊哲│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每月(期)新│││63981││月26日起││台幣300元│││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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