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29號
原 告 邱樹明
兼訴訟代理 邱秀綿
人
被 告 邱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恩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29號
原 告 邱樹明
兼訴訟代理 邱秀綿
人
被 告 邱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