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0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譚正中
兼訴訟代理 譚玉鳳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天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