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784號
原告 郭惠萍
訴訟代理人 邱昱誠 律師
被告 鄭寶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參考與原告訴請返還車輛同型號、同出廠年份、同排氣量車輛之二手車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