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宜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宜君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5款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卓俊杰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5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7日│107年8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0735號│107年度偵字第1087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簡字第8號│108年度簡字第47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15日│108年2月18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簡字第8號│108年度簡字第47號│││├────┼──────────┼──────────┼──────────┤││判決│108年2月12日│108年3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88號(│108年度執字第4103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