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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