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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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號│備考││號││││(新臺幣)│││├─┼─────┼──────────┼─────────┼────────┼──────────┼─────────┤│1│ 陳建明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九十三年四月十日│ 伍萬 元│RW0000000│(支票)││││用合作社七堵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