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玉真

楊閔庭

陳玉美

吳成發

陳顏秀蘭 (即被告 陳永乾 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110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6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上易字第4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於第一審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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