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訴字第12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蕭全宏
被告 趙皓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11,215元,及其中新臺幣129,493元自民國110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923,543元自民國109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088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111,21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向原告申請0000000000000
000號信用卡使用,並於105年6月19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信用卡及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