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訴字第12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蕭全宏

被告 趙皓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11,215元,及其中新臺幣129,493元自民國110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923,543元自民國109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088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111,21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向原告申請0000000000000

  000號信用卡使用,並於105年6月19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信用卡及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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