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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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573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捌仟零玖拾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百分之五,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於授信約定書第12條與臺灣企銀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定書第15條,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3年2月8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2月13日起至100年2月13日止,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利息,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本金自到期日,利息自繳息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違約金。且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或拒絕承兌、付款,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甲○○於93年4月20日再邀同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310,000元,並簽訂有臺灣企銀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定書。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4月20日起至113年2月13日止,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利息,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本金自到期日,利息自繳息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違約金。且如有不依約按期攤付本息時,原告有權對被告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另甲○○於93年1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取得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作消費用,依臺灣企銀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規定,持卡人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繳付,就剩餘未付款項,應付循環信用利息,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結帳日之次日起,以年息
18.59%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仍應付循環信用利息,並應計付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詎甲○○於95年6月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上開信用卡消費款,復分別自97年10月11日、97年5月20日起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依上所述,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借款32,844元、1,235,249元與信用卡消費款65,462元及利息、違約金。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茲為確保債權,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判決。
四、甲○○則以:對於原告上開所請求之金額均不爭執,惟因目前工作不穩定,無法一次清償全部借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六、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臺灣企銀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3紙、國際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營業單位放款交易歷史檔與授信客戶異動資料為證,經核相符,並為甲○○所不爭執。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七、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