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張司蓉 被告 黃光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王子榮
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