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翁佩萱 相對人 徐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3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5年3月9日聲請人借款20,50,000元,約定按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計加碼年利率2.27%計算之利息,借款期間自105年3月9日起迄125年3月9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聲請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後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查相對人迄今尚欠本金1,676,802元,及自109年12月9日起自清償日止按年息3.06%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0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分之二十加計違違約金未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存證信函及存證信函回執聯單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0年4月6日新院 嶽民寶 110司拍59字第010684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0年4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110年度司拍字第59號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單位:平方公尺)1新竹市古賢46082.08全部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141古賢段460地號------------東大路2段742巷58號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一層:48.92二層:55合計:103.92全部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