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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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王碧霞

訴訟代理人 鄒耀德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麗官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係對前揭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之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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