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3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明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5日宣判期日當庭表示已給付約定賠償金,本院認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吳采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3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明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5日宣判期日當庭表示已給付約定賠償金,本院認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