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3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明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5日宣判期日當庭表示已給付約定賠償金,本院認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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