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19號

原告 葉柏漢

被告 何東翰

蘇甫晟

張嘉晉

林冠璋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蔡旻穎

法官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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