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19號
原告 葉柏漢
被告 何東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蔡旻穎
法官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塗蕙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19號
原告 葉柏漢
被告 何東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蔡旻穎
法官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