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壹、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消費款。
惟查,依原告所提之信用卡申請書附約定條款第24條第1項
約定,如因各該契約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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