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307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慶輝 律師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 律師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於98年2月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