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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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302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宏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即車號000-00號車輛所有權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6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