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9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彭添榮
訴訟代理人 蔡孝謙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惠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6,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