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9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彭添榮

訴訟代理人 蔡孝謙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惠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6,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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