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7825號
原告 胡綾珺
訴訟代理人 張金花
被告 游翔 現於新北市○○區○○路0巷00號(另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782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上午10時21分在本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1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15,000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075號刑事判決所
記載之共同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新台幣570,000元之損害
等,已經原告提出上開刑事判決,可以認定,但因共同侵權
行為人曾分別賠償原告5萬元、5千元,就已獲得清償之部
分應予扣除,經扣除,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駁回原
告未扣除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
三、本件係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
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宣示。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