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142號債權人 張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淳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
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㈡提出債務人之還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