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286號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
王柏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暐晟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059,235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