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
原   告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儷芬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   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啟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
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5月2日裁定,命於本院107年度訴字
第1023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開事件囑託
鑑定已經完成,且兩造均陳明已無停止訴訟程序必要,自應撤
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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