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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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24號原告 江東珍 被告嘉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姜群林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25,511元,應繳裁判費243,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