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3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政炫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政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政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06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易緝字第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941號、105年度易字第262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5月、8月確定,前揭各罪接續執行,合計刑期2年
1月,於民國105年4月9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402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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