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7號再審原告 劉富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2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