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627號債權人龍邦綠園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侯懷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正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侯懷森為債權人龍邦綠園道管理委員會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
㈡釋明請求19,455元之計算明細及其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