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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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626號債權人龍邦綠園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侯懷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超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究為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零捌元或新臺
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捌元,請正確記載標的金額並釋明其計算方式及證物影本(如該社區管理規約或契約書等)。㈡債務人座落於臺中市○區○○路○○○號8樓之1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蔡柏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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