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31號

原告 林儷旻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盈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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