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87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被告 朱建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014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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