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05年度台重覆字第4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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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5年台重覆字第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敵前逃亡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一○五年度台重覆字第四號聲請重審人 李維新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敵前逃亡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確定決定(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四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書狀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該條款之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敘述,應認其聲請程式不合法,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本件聲請重審人李維新(下稱聲請人)雖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本庭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四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惟核其聲請狀所載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決定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決定以其未具體敘述重審事由而予駁回,究有如何合於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顯非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居財法官彭幸鳴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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